228公園釣鱷雀鱔事件延燒:成大校友釣起「公園吉祥物」下鍋,北市府開罰並重申外來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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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二二八和平公園近日因一尾鱷雀鱔掀起風波。事件起因是兩名男子以「清除外來種」為由,將公園池內生活超過 20 年的鱷雀鱔釣起、帶往熱炒店料理,過程還發布到社群平台,引發大批網友討論。由於發文帳號與成功大學釣魚社有關,外界一度將焦點指向社團;不過成大釣魚社後續澄清,涉事者為已畢業校友與其友人,並非現任社員,社團對帳號管理疏失致歉。

從輿論反應來看,這起事件之所以鬧大,不只是因為「外來種能不能移除」的爭議,更牽涉到公園管理、動物倫理與公共空間規範。支持者認為鱷雀鱔本來就是強勢外來種,清除本身未必是壞事;但反對者則指出,二二八公園本就禁止任意釣魚,且該魚長年生活在封閉人工池中,早已被不少遊客視為公園「吉祥物」,擅自釣走並料理已直接違反公園規則。

北市府:公園內釣魚可開罰,外來種也不能由民眾自行移除

針對二二八和平公園鱷雀鱔遭釣起並帶往餐廳料理一事,臺北市政府已明確表示,涉案行為人是因違反公園管理規範而受罰。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公園內不得在水池或湖泊進行網魚、釣魚、銼魚等行為,除非該地點經市府公告為可釣魚區域;違者依同條例第 16 條,可處新台幣 1,2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罰鍰。依北市現行裁罰基準,若屬第一次違規釣魚,通常裁處 2,400 元至 2,800 元;第二次為 2,800 元至 3,000 元;第三次以上則可提高到 3,000 元至 6,000 元。

這次事件中,臺北市公園處已表示將依違規垂釣開罰,兩名行為人各裁罰 3,600 元。由於該尾鱷雀鱔原本生活在二二八公園人工池中,該池屬封閉式水域,不是民眾可自由捕撈的自然開放空間,因此即使魚種本身屬外來種,也不代表一般民眾可以自行認定後加以捕捉、帶走或食用。

北市府進一步說明,二二八公園這尾鱷雀鱔多年未被移除,主要原因在於早年外來種管理觀念不像現在明確,加上牠所在的是人工封閉池塘,長期並未出現大量繁殖或外溢至其他自然水域的情況,因此過去未被列為優先移除對象。不過公園處也表示,現在如果發現有人於公園內放養外來種,或巡查發現外來物種具有管理必要,將會立即移除,不再放任存在。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19 款也規定,公園內不得餵食禽鳥、餵食無飼主管領之動物,或棄養、放生動物。也就是說,若有人將外來種魚類、龜類或其他動物放入公園池塘,本身也可能已經涉及違規。從這次北市府的說法來看,市府後續想強調的重點為:外來種管理是主管機關的權責,不是民眾看到就能自己抓、自己搬、自己處理。

鱷雀鱔是什麼魚?為何總被點名為強勢外來種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鱷雀鱔原產於北美,是大型肉食性魚類,成魚會捕食魚類、甲殼類、兩棲類,甚至鳥類與中小型哺乳類。農業部農業知識入口網引述專家意見指出,鱷雀鱔若進入台灣公共水域,可能對本土淡水生態帶來明顯壓力,因為牠除了只吃特定外來魚,也會對較弱勢的原生物種造成更直接的捕食威脅。

同時鱷雀鱔也因繁殖特性常被視為高風險外來種,農業部資料指出,鱷雀鱔一次可產下約 15 萬到 28 萬顆卵,魚卵還具有沉性、黏性與毒性,若被其他水中生物誤食,可能造成死亡。也因此,專家普遍不建議以「以外來種制外來種」的方式處理水域問題,因為那往往只是把一種風險換成另一種更難收拾的風險。

不過,這起二二八公園事件也剛好凸顯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差別:鱷雀鱔是外來種,並不等於任何人都能自行移除。 是否需要清除,必須看牠所在的是自然水域還是封閉人工池、是否已有繁殖擴散風險,以及是否由主管機關依法執行。

漁業署也呼籲,若民眾已無力飼養鱷雀鱔等外來種,切勿任意棄養到野外,可尋求全台水族收容站協助。否則一旦外來種流入自然環境,不僅無法解決原本的飼養問題,還可能引發更難控制的生態危機。

事件為何引發這麼大反彈?

這起事件之所以持續延燒,原因在於它同時踩到三個敏感點:

  1. 「違規釣魚」本身已有明確法規。
  2. 涉事者把行為包裝成「清除外來種」,卻不是經主管機關授權。
  3. 這尾魚長年生活在二二八公園人工池中,對不少市民來說早已是具象的公園記憶與地景一部分,非只是抽象的外來種。

也因此,這件事實際上反映的是當外來種治理、都市公園管理與社群流量文化碰在一起時,什麼叫合法、什麼叫越線、什麼叫「不是你想清就能清」,這次爭議已經替北市府與社會上了一堂很具體的案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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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相關公告與媒體報導、農業部農業知識入口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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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寵物健康醫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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