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杜絕外籍勞工因文化差異違反我國禁止宰殺與食用犬貓的相關規定,彰化縣動物防疫所近日公告,將加強多語宣導,並呼籲各機關及業者積極協助推廣動保法相關法令,避免違法行為發生,維護我國動物福利與法治形象。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6條及第12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為經濟利用目的宰殺犬、貓,亦不得販售、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違法者將面臨重罰,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並併科高達新台幣500萬元罰金。
彰化縣動防所指出,近年疑似有部分外籍勞工因未熟悉我國法規,依原屬文化風俗宰殺或食用犬貓,恐觸法受罰。為此,該所特別製作印尼文、英文、泰文及越南文等四種語言版本的宣導海報,針對移工族群進行教育與提醒,強化守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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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法規與罰則摘要如下:
- 宰殺犬貓者:依《動保法》第25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科20萬至200萬元罰金;若使用藥物或槍械導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依第25條之1,處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併科50萬至500萬元罰金。
- 販售、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屠體或相關食品者:依《動保法》第27條第6款,處5萬至25萬元罰鍰,並得公布違規者姓名、照片與違法事實。
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呼籲所有雇主、仲介公司及機關單位加強對外籍勞工的法令宣導與生活指導,協助其了解在台生活須遵守的法律規範,預防誤觸法網,共同維護台灣社會對動物保護的普世價值。
(新聞來源:https://www.chcgadcc.gov.tw/?aid=501&page_name=detail&iid=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