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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提醒:藥局應依規定申報人用藥品供應犬貓等非經濟動物使用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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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藥品追蹤與管控制度,保障動物用藥安全,農業部提醒,全國藥局若依據獸醫師(佐)開立之購藥證明,供應人用藥品予犬、貓及其他非經濟動物使用,應依規定方式及期限進行年度申報,違者將依動物保護法處以罰鍰。

根據規定,藥局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將前一年所供應人用藥品之相關資訊,包括交易日期、藥品許可證字號、藥品名稱、成分、數量、單位,以及開立購藥證明的動物治療機構名稱與執業獸醫師(佐)姓名等資訊,透過「藥品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人用藥品供動物使用交易申報功能」進行線上申報,網址為:https://dtracebook.fda.gov.tw/AnimalDrugs/

若藥局面臨停業或歇業,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依上述方式完成當期供應資料的申報,以確保資料完整無遺。衛福部亦強調,藥局對於所申報之資料應確保正確無誤,若期滿後發現錯誤,可檢附佐證資料向地方政府申請更正,或依通知補正時限(自次日起十日內)完成修正。

未依期限或規定方式完成申報,或申報內容虛偽且未於補正期限內修正者,將依動物保護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經裁處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限期輔導藥局補行申報或更正,屆期仍未完成者,將得按次處罰。

農業部呼籲全國藥局務必配合政策,落實藥品管理責任,共同維護動物健康與用藥安全。

(新聞來源:https://www.m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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