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日引發廣泛關注與消費爭議的「寵物電動車」問題,立法委員李坤城於2025年12月邀請交通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及桃園市議員黃瓊慧、新北市議員陳乃瑜共同舉辦記者會,呼籲主管機關正視此類新興微型電動二輪車所引發的法規與安全空白。
李委員指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微型電動二輪車若未經合格檢驗不得上路,而目前市面販售的「寵物電動車」尚未通過檢驗程序,卻已公開販售並在特定觀光區(如日月潭)出租,導致消費者與寵物陷入安全與法律風險。他要求交通部召開協調會,邀集地方政府、車輛中心、標準檢驗局、消保處與警政單位,就該類產品訂立清楚的管理指引,並要求業者販售前須負法律責任。

多起陳情湧入,地方政府展開調解機制
桃園市議員黃瓊慧指出,自事件曝光以來,每日接獲多起陳情,桃園市消保官已啟動團體消費爭議調解,首場調解將於23日舉行。她批評業者於調解前夕發出的回函內容與實際購買情況落差甚大,未誠實面對問題。消費者購買的車輛不僅無法上路,還被誤導可載運寵物或用於購物,形同販售「半成品」或「廢鐵」,不少人要求退費或原價回購。
新北市議員陳乃瑜強調,「不是民眾違法,而是遭業者誤導!」她提出三大訴求
- 中央應立即完成法規定位,交通部必須釐清寵物電動車屬性、是否需型式認證及可否上路,若否應公告禁止
- 地方須統一執法與宣導,撤除誤導性廣告
- 協助受害民眾申訴與救濟,追究業者責任

消費者控訴誤導與恐嚇
一名受害消費者楊小姐表示,購買業者聲稱可合法上路的寵物電動車後遭警方開罰,要求退貨卻遭業者反控誹謗及個資違法。她已於12月1日向地檢署提出詐欺申告,並與其他受害者成立自救會,共同要求業者退款及主管機關介入。
政府部門回應:確認違法販售,將召開協調會
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指出,寵物電動車依法屬微型電動二輪車,需經審驗、取得合格證並掛牌才能上路。未掛牌即屬違規,將依法處罰並沒入。他表示,交通部將請地方政府限期督促業者改善,並在兩週內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
運輸監理司司長胡廸琦也補充,目前已向涉案業者確認產品實屬微型電動二輪車,且未通過檢驗,將要求下架誤導性廣告並限期改善。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副處長辜宏恩指出,初步檢視業者車款,即便送審亦難以通過。
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陳星宏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地方政府可依法要求業者停止販售危及消費者生命、健康或財產之商品,目前桃園市已展開調查程序。
李坤城委員重申:「不合格車輛不得販售、更不得上路!」並再次要求交通部兩週內提出具體管理規範與宣導指引,以保障全民與寵物安全。
(新聞來源: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7221&pid=259464)
